一、申报条件
(一)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三无人员:无法定赡养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
(二)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证件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含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全套 ; (2)无车、无房、无社保、无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其证明) ;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况的书面声明 ;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 (5)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病历).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会主动帮助其申请。
(五)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助供养: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未尽事宜,后续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