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民政局 |
办理依据: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办理范围: | 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办理条件: | (一)户籍; |
(二)18周岁以下; | |
(三)孤儿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 | |
申请材料: | (一)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二)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 |
(三)本人及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孤儿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初审→审核→发放 |
办理时限: | 资料齐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从审批次月开始计发,按季度打卡直发。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817-5687018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
办公地址: | 各乡镇(街道办)民政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