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办理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办理范围: | 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南部县。 |
办理条件: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 |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申请材料: |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 |
(二)本人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
(三)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
(四)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红底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 |
办理流程: |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办理时限: |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证。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817-5525067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
办公地址: | 民政局地址为致远路3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