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机构:

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办理范围:

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南部县。

办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本人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四)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红底近期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时限: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817-552506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办公地址:

民政局地址为致远路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