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办理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二章;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办理范围: |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南部。 |
办理条件: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 |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 |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 |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
(六)当事人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
(七)双方自愿结婚; | |
申请材料: |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 |
(二)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 |
(三)提交3张大2寸红底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
(四)离婚、丧偶当事人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且与本人户口薄上记载一致。 | |
办理流程: |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办理时限: | 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证。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817-5525066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
周一至周五,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 |
办公地址: | 民政局地址为致远路3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