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发放资金。
办理依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办理范围:申请对象向其居住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南充市低保保障标准,且符合四川省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二)户籍状况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残疾人的家庭提交有效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致贫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救助对象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10个工作日内)→民主评议(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抽样核实、审批(20个工作日内)→拟批准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打卡直发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打卡直发低保金。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电话:0817-568780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 周一至周五,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办公地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所);新华路51号状元桥市场28号2楼
监督电话:0817-5687803